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3號聲 請 人 林鉦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柴柏宇即德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工程違約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