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盛昶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盛昶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邱**、黃**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邱盛昶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椅段) 1 865地號土地 2 892地號土地 3 893地號土地 4 895地號土地 5 904地號土地 6 908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