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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廣生公嘗法定代理人 黃昱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煥光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栢秋香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