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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侑毅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