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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苗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海繼承人劉永東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苑裡鎮玉山段1271、1272、1273、1274、1275、1276、1277、1291、1296、1297、1298、129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兩造訂定88國耕租字第651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繼承人劉金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原告如欲委任王曉雯、吳怡華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