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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彭省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錚等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金錚、張益從、陳瑞騰、陳木全、譚新民、陳發盛、陳世修、陳添松、徐成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