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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莊錦聖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阿富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供參考)。是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其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之訴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莊阿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