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莊錦聖被 告 莊錦秀
莊錦文
彭森妹
莊為舜
莊玉芳
莊玉萍
莊玉慧莊玉杏
莊玉芬
莊玉萱
莊錦松
趙莊金梅
莊賜梅
莊冬梅黃林淑媛
林雍醮
林英毅
林瑞香林淑文
林淑賢
林淑貴
林淑美
林清發林清盛
陳林秀梅
黃振榮楊秀珍
黃國峰黃國育黃怡菁
黃怡華
黃源忠黃桂珍
黃桂珠
黃桂香黃桂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惟原告稱設定當時並無租金約定,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萬0,611元。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31萬0,61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696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297.52 31萬0,611元 113萬0,576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