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玉琴等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蕭玉琴之被繼承人蕭泯全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如查有本件被告蕭玉琴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