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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宋明鳳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被 告 饒進財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綝律師羅偉恆律師被 告 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訴訟代理人 李承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