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蔡欣曄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徐傅菊英
徐承泰
彭郁寧
正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文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命被告提出文書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
二、被告正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徐承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三、文書之內容。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又,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及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主張原告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4日選任蔡欣曄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惟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拒不交出原告公司之印章、文件,至今上開被告僅返還部分物品,尚有附表一所示文件未返還,且原告公司所有帳簿、客戶資料、人力資源資料等動產及客戶經被告徐承泰移轉至被告正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正發公司),被告徐承泰並利用被告正發公司承接原告公司之客戶,原告公司原受託仲介辦理之外國人聘僱案件後續多由被告正發公司接手辦理,致原告公司損失原經由雇用外勞業務所得創造之營業收入,而附表一所示文書仍為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所執,附表二所示文書則為被告正發公司及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徐承泰保存,自有命上開被告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以供釐清原告公司之損害數額等語。經查,原告公司上開主張為被告否認,惟參酌原告公司於107年10月4日成立,蔡欣曄為109年5月22日就任董事,被告徐傅菊英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內容所示應持有及應交付原告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文書,而被告徐承泰於被告徐傅菊英擔任原告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係擔任原告公司之實際經營人,附表一如人力仲介之業務資料、契約、統一發票等文書經被告徐承泰移轉至斯時由被告徐承泰擔任實際經營人之被告正發公司之營業所內,供被告正發公司辦理原為原告公司客戶所委託之人力仲介業務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90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5190、739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2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54頁、第357頁至第362頁、第409頁至第423頁)。參酌附表一所示資料為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各擔任原告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經營人期間依附表一所示法令依據所保管及執有之為原告公司之利益而作者及商業帳簿,迄未交付予原告公司,又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被告正發公司及該公司之實際經營人即被告徐承泰依附表二所示法令依據所保管及執有之商業帳簿,原告公司甚難提出附表一、二所示文書之完整資料,附表一、二所示文書復為證明原告公司是否受有損害及損害數額之重要書證,準此,原告公司主張上開被告有提出如主文所示文書之義務等語,洵屬可採,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能依本院文書命令提出文書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關於依各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一:
編號 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一 民國107、108年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228條,左列資料為會計年度終了時須提出之資料 二 ㈠109年度損益表 ㈡107年至109年5月之下列文件: ⒈各年度l月至12月銷貨發票 ⒉各年度扣繳憑單 ⒊各年度帳務資料 ⒋各年度會計傳票 ⒌各年度資產負債表 ⒍各年度財產目錄 ⒎各年度日記帳 ⒏各年度總分類帳 ⒐各年度存貨分類帳 ⒑各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簿 ⒒各年度盈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 ⒓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 知書 ⒔各年度商品進銷明細表 ⒕各年度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⒈商業會計法,左列資料為為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内須提出之資料 。 ⒉稅捐稽徵法 三 107年至109年5月之下列文件: 與雇主簽訂之書面契約、與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外國人報到紀錄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左列資料應保存5年。 四 營業計晝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左列資料為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時應檢附之資料。
附表二:編號 正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一 民國109年以後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228條,會計年度終了時須提出之資料。 二 ⒈各年度1月至12月銷貨發票 ⒉各年度扣繳憑單 ⒊各年度帳務資料 ⒋各年度會計傳票 ⒌各年度每月401申報書 ⒍各年度資產負債表 ⒎各年度損益表 ⒏各年度財產目錄 ⒐各年度日記帳 ⒑各年度總分類帳 ⒒各年度存貨分類帳 ⒓各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簿 ⒔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⒕各年度營利事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⒖各年度商品進銷明細表 ⒗各年度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商業會計法,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須提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