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參 加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參加人具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其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參加訴訟費,查本件聲請參加訴訟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