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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李興東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秋華之繼承人等詳如附表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52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3,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25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