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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王裕緯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駱文揚等71人 詳如附表一被告附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5駱梅真、66許庭禎、70許惠貽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附表二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493-1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下:

㈠附圖即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A4、A5分歸原告單獨所有。

㈡附圖編號A1分歸被告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銘華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各5分之1。

㈢附圖編號A3分歸被告駱建堂單獨所有。

㈣附圖編號A6分歸兩造所有,並按原告、被告駱文揚、駱秉

祥、駱俊雄、駱建興、駱銘華、駱建堂權利範圍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㈤原告應分別補償被告駱江目之繼承人新臺幣1,673,430元、被告駱九憨之繼承人新臺幣836,642元。

四、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圑、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就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予終止,並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五、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4駱銘華、71駱昌宏,就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六編號2-7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七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嗣有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八之更正,有備註欄之撤回、追加等行為,有為事實之更正,或因被告死亡追加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被告、或因訴訟中購買共有地之承當訴訟,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故在訴訟繫屬中,訴訟當事人雖讓與其實體法上之權利,惟為求訴訟程序之安定,以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並使讓與之對造能保有原訴訟遂行之成果,本於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該讓與人仍為適格之當事人,自可繼續以其本人之名義實施訴訟行為,此乃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最高法院101年度臺聲字第147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經拍買取得被告駱昌宏之土地持分32分之1(有卷第473頁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證10第三類土地謄本。駱昌宏雖非土地共有人之被告,仍為終止地上權塗銷、地上權人之被告) ,並經買賣關係取得被告駱玉山土地持分24分之4及駱其村、駱清吉之土地持分各24分之1(有原證15第三類土地謄本等情),有原告112年5月8日陳報狀可佐(見卷第469-478頁),並經原告聲明承當訴訟,因被告人數眾多未能全部表示同意,而經原告聲請本院以裁定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駱文龍已於民國111年8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駱梅真(駱冠文、駱美惠向桃園地院拋棄繼承),被告許陳秀英已於111年12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許庭禎,被告鄭高鶴已於111年12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鄭忠國、鄭忠勇、鄭忠良,被告許豫豪已於112年1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許惠貽,有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卷二第77至81頁、275頁-285頁、第343頁-357頁、第401-411頁)。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其等承受訴訟。

四、本件被告除駱秉祥、駱建興、駱建堂及其訴訟代理人林碧雲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無法協議分割,又考量系爭土地目前現況有原告之建築物(附圖所示1T、2T)及被告祖先所留古厝(附圖所示1B),全部共有人之人數合計如附表二所示計8位、9位(被告合計70位,其中附表編號71駱昌宏為終止地上權塗銷地上權之被告),且有地上權終止塗銷等因素,故原告認可以附表五編號八所示方案,由原告補償未辦理繼承之共有人駱江目、駱久憨所有之土地,並終止地上權後塗銷地上權,保留其建築物及古厝之繼續使用,能促進系爭土地經濟利用,另本件登記共有人附表三之一、三之二駱江目、駱九憨已死亡,並檢附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聲請追加各該繼承人為被告及辦理繼承登記以便處分土地之分割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附表五編號八所示。

二、到庭被告駱秉祥、駱建興、駱建堂及其訴訟代理人林碧雲部分:同意分割,要取得古厝之使用權坐落之土地,同意塗銷地上。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經查,兩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等

情,為兩造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類謄本在卷可憑,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合併分割,係指法院得將數宗不動產分歸各共有人一宗,或將其合併計算後,各按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土地之一部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第824條第5項所稱合併分割僅為分割方法,非不同土地實際合併為一宗土地,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之1固分別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第1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然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係就不同宗土地擬合併為一宗土地所設之限制,與第824條第5項所定數宗共有土地合併分割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亦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土地用謄本可佐,則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原告於起訴後,因共有人未辦理繼承,且繼承人人數眾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仍未能達成一致之協議,足認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等情,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㈢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規定,就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即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尚不得僅因共有人人數眾多,或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高,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之土地,即逕將共有土地為變價分割,而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或於生活上對共有物有密切依存關係之共有人之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83號判決、98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1768號判決意旨參照)。簡言之,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00號、90年度臺上字第1607號、94年度臺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另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得變賣共有物而分配價金之情形,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將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之使用時,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

㈣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雖有982㎡、401㎡、共有人共計70位

,如全採原物分割方式,則駱江目、駱九憨之繼承人共有應有部分細分結果,恐過於細碎而無法為適宜使用,使系爭土地因原物分割後土地價值明顯下降,又無法令所有人為適當之利用,實減損系爭土地整體利用之經濟價值而不利益各共有人,顯非適當之分割方法。斟酌系爭土地有原告之建築物(附圖所示1T、2T)及被告祖先所留古厝(附圖所示1B),全部共有人之人數合計如附表二所示計8位、9位(含地上權人之被告合計71位),且依竹南地政事務所函覆知悉駱江目之地上權66.12㎡、駱昌宏等6人之地上權115.7㎡僅能存在於493地號上,無法任意變更,而其等所分得A1、A2土地不足以容納地上權之範圍,經土地共有人之同意塗銷地上權,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其所承當訴訟之權利範圍,自較被告駱建堂、駱建興適宜。是依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及就系爭土地囑託廣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鑑定,而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即駱江目之繼承人345.75㎡(每坪16,000元,345.75㎡X0.3025=104.589375,104.589375x16000=1,673,430)、駱九憨之繼承人172.86㎡(每坪16,000元,172.86㎡X0.3025=52.29015,52.29x16000=836,642),比較有利於土地之開發及地上權之塗銷,是系爭土地依主文所示部分採取原物分配之方案、原告補償駱江目繼承人1,673,430元、駱九憨之繼承人836,642元,應屬最妥適之分割方法。

㈤按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固不得處分其

物權,但為訴訟經濟,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之權利人為駱江目,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二第259至267頁),而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圑、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就坐落於493地號土地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地上權,此亦有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手抄戶籍資料、戶籍謄本資料等件為證,而駱江目之土地分歸原告所有,及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4駱銘華同意取得古厝之土地後(原告取得駱昌宏之土地持分亦主張塗銷地上權),均同意就49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終止,並塗銷其地上權登記。是原告請求如主文所示之被告先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地上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合併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如主文所示分割方案,補償金按附表所示駱江目之繼承人、駱九憨之繼承人之潛在部分比例分配補償駱江目繼承人1,673,430元、駱九憨之繼承人836,642元。另原告請求被告先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地上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及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因本件裁判分割均蒙其利,是本件應由兩造分別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一:被告名冊編號 被告 出年日期 身份證字號 住址 1 駱文揚(兼地上權人) 51年3月9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2 駱秉祥(兼地上權人) 43年4月2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00號之2(戶籍址)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3 駱俊雄(兼地上權人) 61年4月9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4 駱建興(兼地上權人) 49年9月26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3樓(戶籍址)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 5 駱建堂 57年10月24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號(戶籍址)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林碧雲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號 6 駱居福 44年3月25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十樓 7 駱居發 50年12月15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15樓(戶籍址)(目前遷出國外) 8 吳駱婷芬 38年6月24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0鄰○○街○段000號二樓 9 駱婷芳 46年9月4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四樓 10 李團 47年3月1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11 李茂 54年3月1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12 陳錦瑩 44年5月3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三樓 13 陳鈺玲 79年6月2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14 高許葉 34年11月1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15 高瑞彬(兼編號14、17、18、67、68、69、24、25、26等9人之訴訟代理人) 59年10月16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16 高瑞恭 61年11月15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四樓之1 17 高文達 68年3月1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18 高慧眞 64年11月10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19 陳秉承 51年11月28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0 陳秉揚 55年10月26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0號三樓 21 陳碧珠 49年5月2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2 陳碧玉 53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鄰○○○路000○0號二樓 23 鄭高密 34年3月1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鄰○○街00號四樓 24 宋高懶 38年3月8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5 彭高善 40年6月23日 Z000000000 新竹縣○○市○○里0鄰○○街○段000號 26 高鶯喬 46年9月16日 Z000000000 新竹縣○○市○○里0鄰○○○街○段000號 27 程平等 61年1月3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十二樓之1 28 駱葭勝 88年9月5日 Z000000000 澎湖縣○○鄉○○村00鄰○○000○0號澎湖馬公○○○00000○○○(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29 駱榮茂 43年12月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30 駱綉枝 40年8月1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鄰○○○路0號 31 駱綉絨 51年12月2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鄰○○○路0號 32 駱文南 40年4月15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33 駱朝國 50年1月3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十五樓 34 駱寶桂 37年4月1日 Z000000000 澎湖縣○○鄉○○村00鄰○○00○0號 35 張鐵雄 28年7月1日 Z000000000 新北市板橋區華興里14鄰縣○○道○段00巷0號二樓 36 張月英 36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37 張武忠 59年5月12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38 張明宗 64年11月1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39 張美玲 53年10月25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 40 張麗華 57年8月10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41 張麗珠 61年12月6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號0○○○○○○○○) 42 俞美娥 49年11月21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3 陳錦榮 73年11月25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4 陳智豪 77年1月29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5 陳嘉慧 74年12月12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三樓 46 陳丁坤 51年6月22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六樓 47 陳秀珍 35年12月2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48 陳芳蘭 42年3月8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9 王陳初蘭 44年10月28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00號 50 彭朝樹 39年9月1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三樓 51 陳保釧 45年3月6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四樓 52 彭國賓 70年7月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四樓 53 彭國隆 71年9月2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四樓 54 彭麗萍 69年1月7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四樓 55 彭朝枝 48年1月2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56 彭金發 53年10月20日 Z000000000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4樓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戶籍址) 57 李彭美嬌 34年3月23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四樓 58 彭啓豐 50年9月15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戶籍址,勿寄) 59 彭龍木(兼編號58、60、61、62、63等5人之訴訟代理人) 59年4月6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00號12樓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四樓(戶籍址,勿寄) 60 陳彭秀 32年11月10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61 王彭秀彩 38年6月1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二樓 62 彭詠晴 41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63 彭來于 47年12月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四樓 64 駱銘華(兼地上權人) 54年5月30日 Z000000000 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65 駱梅真(駱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64年4月23日 Z000000000 臺東縣○○市○○里0鄰○○路○段000巷0號4樓之3 66 許庭禎(許陳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58年10月14日 Z000000000 花蓮縣○○市○○里0鄰○○○街000號4樓之2 67 鄭忠國(鄭高鶴之承受訴訟人) 53年3月14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4樓 68 鄭忠勇(鄭高鶴之承受訴訟人) 56年3月24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號2樓 69 鄭忠良(鄭高鶴之承受訴訟人) 59年9月14日 Z000000000 基隆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70 許惠貽(許豫豪之承受訴訟人) 90年6月23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0號 71 駱昌宏 31年5月1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附表二:土地共有人名冊 卷413-435頁編號 土地 標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行動 備註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㈠面積:982㎡ ㈡使用分區: 鄉村區 ㈢使用地類別: 乙種建築用地 ①駱九憨之繼承人 24分之3 ②駱江目之繼承人 24分之6 ③駱文揚 32分之1 ④駱秉祥 96分之1 ⑤駱俊雄 96分之1 ⑥駱建興 96分之1 ⑦王裕緯 32分之17 原告原權利範圍為4分之1;111年8月12日因拍賣取得駱昌宏持分32分之1;111年10月27日因買賣取得駱玉山持分24分之4及駱其村持分24分之1;112年3月2日以買賣取得駱清吉持分24分之1。原告持分合計為32分之17 ⑧駱銘華 32分之1 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㈠面積:401㎡ ㈡使用分區: 鄉村區 ㈢使用地類別: 乙種建築用地 ①駱九憨之繼承人 24分之3 ②駱江目之繼承人 24分之6 ③駱文揚 32分之1 ④駱秉祥 96分之1 ⑤駱俊雄 96分之1 ⑥駱建興 96分之1 ⑦駱建堂 6分之1 ⑧王裕緯 96分之35 原告原權利範圍為12分之1;111年8月12日因拍賣取得駱昌宏持分32分之1;111年10月27日因買賣取得駱玉山持分24分之4及駱其村持分24分之1;112年3月2日以買賣取得駱清吉持分24分之1。原告持分合計為96分之35。 ⑨駱銘華 32分之1附表三之一:被繼承人駱江目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第四代繼承人 駱江目p.231、233 民前25年8月22日生 民國50年12月5日歿 配偶 駱黃為p.233 民前30年8月23日生 民國18年6月17日歿 養女 高(陳)謹 p.233、279、283 民前1年11月20日生 民國63年1月11日歿前配偶吳阿研p.235 民前10年6月5日生民國25年4月2日歿配偶 高徐英p.287民前4年11月25日生民國76年9月30日歿 私生子男 駱不p.233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6年10月26日歿 長男駱成業p.235、243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79年1月3日歿 配偶 駱林牡丹p.245 民國00年0月0日生 106年9月6日歿 長女吳駱婷芬p.239、251(原名駱網市)(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駱素蓮(出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駱婷芳p.239、255(原名駱網來)(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女 駱秀鐘(出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駱居福p.247(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駱居發p.249(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吳春妹p.23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1年1月24日歿 配偶 李貴p.26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8年6月21日歿 長男 李團p.267(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 李福p.26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78年1月1日歿 三男 李茂p.271(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陳李玉美p.273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8年11月8日歿 配偶 陳錦瑩p.275(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 陳永成p.273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6年2月9日歿 長女 陳鈺玲p.277(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吳阿研之養女 吳滿 p.23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39年5月7日歿 配偶 賴朝堂p.261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1年7月12日歿 長女 陳高娥p.29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3年8月9日歿 配偶 陳茂松p.301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66年9月4日歿 長男 陳秉承p.303(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 陳秉揚p.30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陳碧珠p.307(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 陳碧玉p.309(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二女鄭高鶴 p.311、卷二3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1年12月25日歿配偶鄭方助卷二p.349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0年11月7日歿 長男 鄭忠國卷二p.353(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鄭忠勇卷二p.355(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鄭忠良卷二p.357(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鄭高密p.315(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女 宋高懶p.319(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五女 彭高善p.321(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六女 高鶯喬p.323(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高國明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35年4月29日歿 次男 高榮聰p.28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1月21日歿 配偶 高許葉p.291(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高瑞彬p.293(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 高瑞恭p.29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 高文達p.291(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高慧眞p.297(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 高德琛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43年7月15日歿附表三之二:被繼承人駱九憨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第四代繼承人 駱九憨p.331 民前16年7月22日生 民國52年12月21日歿 配偶駱柳魚p333、337民前13年2月25日 民國26年9月20日歿 長男 駱萬金p.341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95年12月27日歿配偶駱鄭阿年p.343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0年9月14日歿 長男 駱坤英p.3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6年3月11日歿 次男 駱雲滄p.34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8年8月7日歿 配偶 程平等p.349(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 駱葭勝p.351(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男 駱榮茂p.353(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四男 駱榮標p.355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3年12月16日歿前配偶 黃淑珍(離婚) 長男 駱冠文p.357民國00年0月00日生(拋棄繼承) 長女 駱美惠p.359民國00年0月00日生(拋棄繼承) 長男 周政陽(拋棄繼承) 長女 駱綉枝p.361(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 駱綉菊p.3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49年5月16日歿 三女 駱綉絨p.361(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男 駱萬祥p.363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9年1月21日歿配偶 駱許圓p.36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6年12月22日歿 長男 駱文南p.367(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駱文龍p.36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1年8月28日歿 前配偶 蔡佳玲(離婚)前配偶 曹桂花(離婚) 長女 駱梅真 卷二p.79(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駱瑞麟(未婚無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84年12月9日歿 三男 駱朝國p.371(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駱寶桂p.373(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張駱春妹p.383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月10日歿配偶 陳萬發p.401 民國0年00月00日生民國57年5月22日歿配偶 張添泉 民國0年00月0日生 民國34年2月23日歿 長男 張鐵雄p.387(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 張昭田p.38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5年3月26日歿 配偶 張月英p.391(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張武忠p.393(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張明宗p.393(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長女 張美玲p.39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張麗華p.397(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張麗珠p.399(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長男 陳欽p.4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41年12月6日歿 次男 陳貴祥p.403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9年5月26日歿 配偶 俞美娥p.40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陳錦榮p.40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 陳智豪p.405(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陳嘉慧p.407(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 陳丁坤p.409(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陳秀珍p.411(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許陳秀英p.413、卷二p.27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1年12月2日歿 配偶 許邦榮卷二p.279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76年11月3日歿 長女 許庭禎 卷二p.279(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許豫豪 卷二p.279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2年1月25日歿 前配偶 范芸禎(離婚) 長女許惠貽卷二p.411(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許豫華 卷二p.279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65年10月26日歿 三女 陳芳蘭p.415(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女 王陳初蘭p.417(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彭駱圓p.419 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00年1月7日歿配偶 彭阿貴p.421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87年10月4日歿 長男 彭朝樹p.423(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彭朝陽p.42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0年2月25日歿 配偶 陳保釧p.427(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彭麗萍p.429(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 彭國賓p.429(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 彭國隆p.429(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彭朝枝p.431(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男 彭金發p.433(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李彭美嬌p.435(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彭美淑p.437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44年7月1日歿 三女 彭駱足p.43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5年2月23日歿配偶 彭添鏡p.441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58年10月18日歿 長男 彭金大p.441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37年8月1日歿 次男 彭啟豐p.443(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彭龍木p.439(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陳彭秀p.445(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王彭秀彩p.447(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女 彭詠晴p.449(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女 彭秀真p.441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48年3月14日歿 五女 彭來于p.451(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四女 駱阿碧p.33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25年8月21日歿 五女 駱勉p.33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35年7月7日出養附表四:土地複丈成果圖附表 卷539頁區塊編號 所有權人 應持分總面積(㎡)(A1) 共有道路持分面積(㎡)(A2)(共有總面積*原持分權利範圍) 應分配登記面積(㎡)(A1-A2)(已扣除共有道路) 區塊面積 A1 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銘華 129.67 7.84 121.83 121.83 A2 駱江目繼承人所有 345.75 20.92 324.83 324.83 A3 駱建堂 66.83 4.04 62.79 62.79 A4 駱九憨繼承人所有 172.86 10.46 162.40 162.40 A5 王裕緯 667.89 40.40 627.49 627.49 合計: 1383.00 83.66 1299.34 1299.34 A6共有道路總面積: 83.66附表五:聲明變更之附表編號 書狀及日期 原告訴之聲明 備註 歷次變更後土地持分 一、111年3月21日民事起訴狀卷一27頁 一、原告與被告駱生、駱九憨、駱江目、駱其村、駱清吉、駱珠溝、駱昌宏、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二、原告與被告駱生、駱九憨、駱江目、駱其村、駱清吉、駱珠溝、駱昌宏、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建堂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後龍鎮過港段493號土地 (一)駱生:24分之4 (二)駱九憨:24分之3 (三)駱江目: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32分之1 (七)駱昌宏:32分之1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原告:4分之1 二、後龍鎮過港段493-1號土地 (一)駱生:24分之4 (二)駱九憨:24分之3 (三)駱江目: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32分之1 (七)駱昌宏:32分之1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駱建堂:6分之1 (十三)原告:12分之1 二、111年5月6日民事追加被告並補正聲明狀(第一次變更)卷一57頁 一、被告駱林麵、駱文良、駱文欽、駱秀寬、駱枝慧、駱秀月、駱明國、駱明華、陳佑振、陳慶合、陳志旻、陳佑寶、陳彩秀、駱綉娥、駱銀誅、駱玉春、駱玉山、駱文財、駱延瑞、駱素卿、陳金湖、陳金文、陳進丁、陳坤茂、陳麗華、陳麗雲、陳秀錦、洪煌、洪錫隆、洪錫鈞、洪榮珠、洪榮娥、洪榮照、洪榮蓮、洪若維、洪麗珠、洪麗卿、洪素玲應就其被繼承人駱生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南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四、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珠溝、駱昌宏、路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林麵、駱文良、駱文欽、駱秀寬、駱枝慧、駱秀月、駱明國、駱明華、陳佑振、陳慶合、陳志旻、陳佑寶、陳彩秀、駱綉娥、駱銀誅、駱玉春、駱玉山、駱文財、駱延瑞、駱素卿、陳金湖、陳金文、陳進丁、陳坤茂、陳麗華、陳麗雲、陳秀錦、洪煌、洪錫隆、洪錫鈞、洪榮珠、洪榮娥、洪榮照、洪榮蓮、洪若維、洪麗珠、洪麗卿、洪素玲、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圑、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真、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珠溝、駱昌宏、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建堂、駱林麵、駱文良、駱文欽、駱秀寬、駱枝慧、駱秀月、駱明國、駱明華、陳佑振、陳慶合、陳志旻、陳佑寶、陳彩秀、駱綉娥、駱銀誅、駱玉春、駱玉山、駱文財、駱延瑞、駱素卿、陳金湖、陳金文、陳進丁、陳坤茂、陳麗華、陳麗雲、陳秀錦、洪煌、洪錫隆、洪錫鈞、洪榮珠、洪榮娥、洪榮照、洪榮蓮、洪若維、洪麗珠、洪麗卿、洪素玲、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局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駱生已過世,追加其繼承人,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二、駱江目已過世,追加其繼承人,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三、駱九憨已過世,追加其繼承人,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四、追加駱生、駱江目、駱九憨之繼承人分割共有物。 五、追加駱生、駱江目、駱九憨之繼承人分割共有物。 六、未更改 一、後龍鎮過港段493號土地 (一)駱生之繼承人:24分之4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32分之1 (七)駱昌宏:32分之1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原告:4分之1 二、後龍鎮過港段493-1號土地 (一)駱生之繼承人:24分之4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32分之1 (七)駱昌宏:32分之1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駱建堂:6分之1 (十三)原告:12分之1 三、111年8月31日民事部分撤回暨追加狀(第二次變更)卷一489頁 一、被告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圑、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鹤、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應就其被繼承人駱珠溝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3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玉山、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圑、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孪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建堂、駱玉山、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冠文、駱美惠、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文龍、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籣、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前次書狀聲明第一項全數撤回: 因駱生之土地持分由駱玉山繼承登記取得(原證10)故撤回林麵、駱文良、駱文欽、駱秀寬、駱枝慧、駱秀月、駱明國、駱明華、陳佑振、陳慶合、陳志旻、陳佑寶、陳彩秀、駱綉娥、駱銀誅、駱玉春、駱玉山、駱文財、駱延瑞、駱素卿、陳金湖、陳金文、陳進丁、陳坤茂、陳麗華、陳麗雲、陳秀錦、洪煌、洪錫隆、洪錫鈞、洪榮珠、洪榮娥、洪榮照、洪榮蓮、洪若維、洪麗珠、洪麗卿、洪素玲等前次書狀之駱生繼承人。 二、被告駱昌宏之土地持分32分之1已遭法拍而由原告承買,故撤回對其起訴部分。 三、土地共有人駱珠溝於111年6月21日過世,故追加其繼承人如聲明第三項。 四、變更事項有以下三項: (一)追加駱玉山取代駱生繼承人之部分。 (二)追加駱珠溝之繼承人等8人。 (三)撤回駱昌宏之部分。 五、變更事項有以下三項: (一)追加駱玉山取代駱生繼承人之部分。 (二)追加駱珠溝之繼承人等8人。 (三)撤回駱昌宏之部分。 六、未更改 一、後龍鎮過港段493號土地 (一)駱玉山:24分之4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之繼承人: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原告:32分之9 二、後龍鎮過港段493-1號土地 (一)駱玉山:24分之4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24分之1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珠溝之繼承人: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駱建堂:6分之1 (十三)原告:96分之11 四、111月9月19日民事部分撤回暨追加狀(第三次變更)卷二71頁 一、被告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钰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梅真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應就其被繼承人駱珠溝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3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玉山、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鹤、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梅真、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原告與被告駱其村、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建堂、駱玉山、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钰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梅真、駱萬財、駱銘華、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未更改 二、更改下兩項: (一)被告駱文龍於111年8月28日過世,其持分由駱梅真繼承並承受本件訴訟。 (二)駱冠文及駱美惠104年已就其被繼承人駱榮標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故撤回其部分。 三、未更改 四、更改下兩項: (一)駱文龍變更為駱梅真。 (二)撤回駱冠文及駱美惠。 五、更改下兩項: (一)駱文龍變更為駱梅真。 (二)撤回駱冠文及駱美惠。 六、未更改 持分同上,未變更。 五、111年11月8日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第四次變更)卷二119頁 一、被告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圑、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梅真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寳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銘華、駱梅真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四、原告與被告駱清吉、駱文揚、駱秉祥、駱俊雄、駱建興、駱建堂、駱居福、駱居發、吳駱婷芬、駱婷芳、李團、李茂、陳錦瑩、陳鈺玲、高許葉、高瑞彬、高瑞恭、高文達、高慧眞、陳秉承、陳秉揚、陳碧珠、陳碧玉、鄭高鶴、鄭高密、宋高懶、彭高善、高鶯喬、駱葭勝、程平等、駱榮茂、駱綉枝、駱綉絨、駱文南、駱朝國、駱寶桂、張鐵雄、張武忠、張明宗、張美玲、張月英、張麗華、張麗珠、俞美娥、陳錦榮、陳智豪、陳嘉慧、陳丁坤、陳秀珍、許陳秀英、陳芳蘭、王陳初蘭、彭朝樹、陳保釧、彭國賓、彭國隆、彭麗萍、彭朝枝、彭金發、李彭美嬌、彭啟豐、彭龍木、陳彭秀、王彭秀彩、彭詠晴、彭來于、駱銘華、駱梅真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未更改 二、未更改 三、由於駱珠溝之土地持分於111年9月7日由被告駱銘華繼承登記取得,其土地持分為32分之1。故撤回前次書狀聲明第三項駱珠溝之繼承人,駱萬財、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等七人。 三、變更以下兩項: (一)撤回駱萬財、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等七人。 (二)被告駱玉山土地持分24分之4及被告駱其村之土地持分24分之1,均於111年10月27日出售原告,故撤回其2人部分。 四、變更以下兩項: (一)撤回駱萬財、駱文慶、李駱含笑、駱麗雯、駱良玉、駱素華、駱素玉等七人。 (二)被告駱玉山土地持分24分之4及被告駱其村之土地持分24分之1,均於111年10月27日出售原告,故撤回其2人部分。 五、未更改 一、後龍鎮過港段493號土地 (一)駱玉山:無持分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無持分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銘華: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原告:96分之47 二、後龍鎮過港段493-1號土地 (一)駱玉山:無持分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無持分 (五)駱清吉:24分之1 (六)駱銘華: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駱建堂:6分之1 (十三)原告:96分之31 六、111年12月3日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第五次變更)卷二251頁 一、被告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圑、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15高許葉、16高瑞彬、17高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鶴、25鄭高密、26宋高懶、27彭高善、28高鶯喬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園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29程平等、30駱葭勝、31駱榮茂、32駱綉枝、33駱綉絨、34駱文南、35駱朝國、36駱寶桂、37張鐵雄、38張月英、39張武忠、40張明宗、41張美玲、42張麗華、43張麗珠、44俞美娥、45陳錦榮、46陳智豪、47陳嘉慧、48陳丁坤、49陳秀珍、50陳芳蘭、51王陳初蘭、52彭朝樹、53陳保釧、54彭國賓、55彭國隆、56彭麗萍、57彭朝枝、58彭金發、59李彭美嬌、60彭啟豐、61彭龍木、62陳彭秀、63王彭秀彩、64彭詠晴、65彭來于、67駱梅真、68許豫豪、69許庭禎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1駱清吉、2駱文揚、3駱秉祥、4駱俊雄、5駱建興、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團、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15高許葉、16高瑞彬、17高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鶴、25鄭高密、26宋高懶、27彭高善、28高鶯喬、29程平等、30駱葭勝、31駱榮茂、32駱綉枝、33駱綉絨、34駱文南、35駱朝國、36駱寶桂、37張鐵雄、38張月英、39張武忠、40張明宗、41張美玲、42張麗華、43張麗珠、44俞美娥、45陳錦榮、46陳智豪、47陳嘉慧、48陳丁坤、49陳秀珍、50陳芳蘭、51王陳初蘭、52彭朝樹、53陳保釧、54彭國賓、55彭國隆、56彭麗萍、57彭朝枝、58彭金發、59李彭美嬌、60彭啟豐、61彭龍木、62陳彭秀、63王彭秀彩、64彭詠晴、65彭來于、66駱銘華、67駱梅真、68許豫豪、69許庭禎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四、原告與被告1駱清吉、2駱文揚、3駱秉祥、4駱俊雄、5駱建興、6駱建堂、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團、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15高許葉、16高瑞彬、17高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鶴、25鄭高密、26宋高懶、27彭高善、28高鶯喬、29程平等、30駱葭勝、31駱榮茂、32駱綉枝、33駱綉絨、34駱文南、35駱朝國、36駱寶桂、37張鐵雄、38張月英、39張武忠、40張明宗、41張美玲、42張麗華、43張麗珠、44俞美娥、45陳錦榮、46陳智豪、47陳嘉慧、48陳丁坤、49陳秀珍、50陳芳蘭、51王陳初蘭、52彭朝樹、53陳保釧、54彭國賓、55彭國隆、56彭麗萍、57彭朝枝、58彭金發、59李彭美嬌、60彭啟豐、61彭龍木、62陳彭秀、63王彭秀彩、64彭詠晴、65彭來于、66駱銘華、67駱梅真、68許豫豪、69許庭禎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未更改 二、被告許陳秀英於111年12月2日過世,故追加其繼承人許豫豪及許庭禎為被告承受本件訴訟。 三、許陳秀英之部分變更為許豫豪及許庭禎。 四、許陳秀英之部分變更為許豫豪及許庭禎。 五、未更改。 持分同上,未變更。 七、112年2月13日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第六次變更)卷二337頁 一、被告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團、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I5高許葉、16高瑞彬、17高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密、25宋高懶、26彭高善、27高鶯喬、69鄭忠國、70鄭忠勇、71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28程平等、29駱葭勝、30駱榮茂、31駱綉枝、32駱綉絨、33駱文南、34駱朝國、35駱寶桂、36張鐵雄、37張月英、38張武忠、39張明宗、40張美玲、41張麗華、42張麗珠、43俞美娥、44陳錦榮、45陳智豪、46陳嘉慧、47陳丁坤、48陳秀珍、49陳芳蘭、50王陳初蘭、51彭朝樹、52陳保釧、53彭國賓、54彭國隆、55彭麗萍、56彭朝枝、57彭金發、58李彭美嬌、59彭啟豐、60彭龍木、61陳彭秀、62王彭秀彩、63彭詠晴、64彭來于、66|駱梅真、67許豫豪、68許庭禎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1駱清吉、2駱文揚、3駱秉祥、4駱俊雄、5駱建興、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團、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15高許葉、16南瑞彬、17南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密、25宋高懶、26彭高善、27高鶯喬、28程平等、29駱葭勝、30駱榮茂、31駱綉枝、32駱綉絨、33駱文南、34駱朝國、35駱寶桂、36張鐵雄、37張月英、38張武忠、39張明宗、40張美玲、41張麗華、42張麗珠、43俞美娥、44陳錦榮、45陳智豪、46陳嘉慧、47陳丁坤、48陳秀珍、49陳芳蘭、50王陳初蘭、51彭朝樹、52陳保釧、53彭國賓、54彭國隆、55彭麗萍、56彭朝枝、57彭金發、58李彭美嬌、59彭啟豐、60彭龍木、61陳彭秀、62王彭秀彩、63彭詠晴、64彭來于、65駱銘華、66駱梅真、67許豫豪、68許庭禎、69鄭忠國、70鄭忠勇、71鄭忠良共有坐落苗栗縣○○○○○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四、原告與被告1駱清吉、2駱文揚、3駱秉祥、4駱俊雄、5,駱建興、6駱建堂、7駱居福、8駱居發、9吳駱婷芬、10駱婷芳、11李團、12李茂、13陳錦瑩、14陳鈺玲、15高許葉、16高瑞彬、17高瑞恭、18高文達、19高慧眞、20陳秉承、21陳秉揚、22陳碧珠、23陳碧玉、24鄭高密、25宋高懶、26彭高善、27高鶯喬、28程平等、29駱葭勝、30駱榮茂、31駱綉枝、32駱綉絨、33駱文南、34駱朝國、35駱寶桂、36張鐵雄、37張月英、38張武忠、39張明宗、40張美玲、41張麗華、42張麗珠、43俞美娥、44陳錦榮、45陳智豪、46陳嘉慧、47陳丁坤、48陳秀珍、49陳芳蘭、50王陳初蘭、51彭朝樹、52陳保釧、53彭國賓、54彭國隆、55彭麗萍、56彭朝枝、57彭金發、58李彭美嬌、59彭啟豐、60彭龍木、61陳彭秀、62王彭秀彩、63彭詠晴、64彭來于、65駱銘華、66駱梅真、67許豫豪、68許庭禎、69鄭忠國、70鄭忠勇、71鄭忠良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被告鄭高鶴於111年12月25日過世,追加其繼承人鄭忠國、鄭忠勇、鄭忠良為被告承受本件訴訟。 二、未更改。 三、鄭高鶴變更為鄭忠國、鄭忠勇、鄭忠良。 四、鄭高鶴變更為鄭忠國、鄭忠勇、鄭忠良。 五、未更改。 持分同前,未變更。 八、112年3月13日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第七次變更)卷二395頁 一、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5駱梅真、66許庭禎、70許惠貽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4駱銘華、65駱梅真、66許庭禎、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70許惠貽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四、原告與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5駱建堂、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圑、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4駱銘華、65駱梅真、66許庭禎、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70許惠貽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未更改。 二、被告許豫豪於112年1月25日過世,追加其繼承人許惠貽為被告承受本件訴訟。 三、被告駱清吉之土地持分24分之1,已於112年3月2日出售予原告,故撤回駱清吉之部分。 四、被告駱清吉之土地持分24分之1,已於112年3月2日出售予原告,故撤回駱清吉之部分。 五、未更改。 一、後龍鎮過港段493號土地 (一)駱玉山:無持分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無持分 (五)駱清吉:無持分 (六)駱銘華: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原告:32分之17 二、後龍鎮過港段493-1號土地 (一)駱玉山:無持分 (二)駱九憨之繼承人:24分之3 (三)駱江目之繼承人:24分之6 (四)駱其村:無持分 (五)駱清吉:無持分 (六)駱銘華:32分之1 (七)駱昌宏:無持分 但仍為地上權人 (八)駱文揚:32分之1 (九)駱秉祥:96分之1 (十)駱俊雄:96分之1 (十一)駱建興:96分之1 (十二)駱建堂:6分之1 (十三)原告:96分之35 八、112年8月22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第八次變更)卷二561頁 一、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5駱梅真、66許庭禎、70許惠貽應就其被繼承人駱九憨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及493-1號土地,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4駱銘華、65駱梅真、66許庭禎、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70許惠貽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號土地,面積982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四、原告與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5駱建堂、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圑、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4駱銘華、65駱梅真、66許庭禎、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70許惠貽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號土地,面積40平方公尺,准予原物分割。 五、上開第三至四項分割方法如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6部分,面積83.66平方公尺,由兩造依原證2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表共有道路共有比例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1部分,面積121.83平方公尺,由被告64駱銘華、被告1駱文揚各以應有部分12183分之4062、被告2駱秉祥、被告3駱俊雄、被告4駱建興各以應有部分12183分之1353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2部分,面積324.83平方公尺,由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團、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公同共有;編號A3部分,面積62.79平方公尺,由被告5駱建堂取得所有權全部;編號A4部分,面積162.40平方公尺,由被告27程平等、28駱葭勝、29駱榮茂、30駱綉枝、31駱綉絨、32駱文南、33駱朝國、34駱寶桂、35張鐵雄、36張月英、37張武忠、38張明宗、39張美玲、40張麗華、41張麗珠、42俞美娥、43陳錦榮、44陳智豪、45陳嘉慧、46陳丁坤、47陳秀珍、48陳芳蘭、49王陳初蘭、50彭朝樹、51陳保釧、52彭國賓、53彭國隆、54彭麗萍、55彭朝枝、56彭金發、57李彭美嬌、58彭啟豐、59彭龍木、60陳彭秀、61王彭秀彩、62彭詠晴、63彭來于、64駱銘華、65駱梅真、66許庭禎、70許惠貽公同共有;編號A5部分,面積627.49平方公尺,由原告王裕緯取得所有權全部。 六、被告6駱居福、7駱居發、8吳駱婷芬、9駱婷芳、10李圑、11李茂、12陳錦瑩、13陳鈺玲、14高許葉、15高瑞彬、16高瑞恭、17高文達、18高慧眞、19陳秉承、20陳秉揚、21陳碧珠、22陳碧玉、23鄭高密、24宋高懶、25彭高善、26高鶯喬、67鄭忠國、68鄭忠勇、69鄭忠良應就其被繼承人駱江目就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予終止,並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七、被告被告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4駱銘華、71駱昌宏,就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未更改。 二、未更改。 三、未更改。 四、未更改。 五、依照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方案。 六、追加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地上權塗銷部分,並以駱江目之繼承人為被告。(卷二575頁第一欄) 七、追加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地上權塗銷部分,並以1駱文揚、2駱秉祥、3駱俊雄、4駱建興、64駱銘華、71駱昌宏為被告。(卷二575頁第二欄) 八、未更改。 持分同前,未變更。附表六:地上權設定之附表土地地號 編號 地上權人 登記次序 地上權 設定範圍 地上權 存續期間 收件年期 收件字號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駱江目之繼承人如附表三之一所示 1-0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38年 後龍字第001395號 2.駱昌宏 2-2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86年 南地所字第012461號 3.駱文揚 2-3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86年 南地所字第012461號 4.駱秉祥 2-5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87年 南地所字第013369號 5.駱俊雄 2-6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87年 南地所字第013369號 6.駱建興 2-7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87年 南地所字第013369號 7.駱銘華 2-8 1分之1 無定期 民國111年 南地所資字第081891號附表七: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計算面積及應有面積)編號 共有人姓名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謄本登載權利範圍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謄本登載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土地應有面積 土地應有面積 合併後應有部分比例 合併後應有部分比例 1 ①駱九憨之繼承人如附表三之二所示 24分之3 24分之3 連帶負擔萬分之1250 122.75㎡ 50.13㎡ 萬分之888 萬分之362 2 ②駱江目之繼承人如附表三之一所示 24分之6 24分之6 連帶負擔萬分之2500 245.50㎡ 100.25㎡ 萬分之1775 萬分之725 3 ③駱文揚 32分之1 32分之1 萬分之313 30.69㎡ 12.53㎡ 萬分之222 萬分之91 4 ④駱秉祥 96分之1 96分之1 萬分之104 10.23㎡ 4.18㎡ 萬分之74 萬分之30 5 ⑤駱俊雄 96分之1 96分之1 萬分之104 10.23㎡ 4.18㎡ 萬分之74 萬分之30 6 ⑥駱建興 96分之1 96分之1 萬分之104 10.23㎡ 4.18㎡ 萬分之74 萬分之30 7 ⑦王裕緯 32分之17 96分之35 萬分之4829 521.69㎡ 146.20㎡ 萬分之3772 萬分之1057 8 ⑧駱銘華 32分之1 32分之1 萬分之313 30.69㎡ 12.53㎡ 萬分之222 萬分之91 9 ⑨駱建堂 ✘ 6分之1 萬分之483 44.83㎡ 萬分之483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