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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被 告 黃蔡鳳庭即蔡錦雪即蔡鳳庭

張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黃蔡鳳庭與張怡婷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蔡鳳庭所有,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24,000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9,820,8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價額即債權人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南勢坑段下南勢坑小段705地號土地 213 700元 1/1 14萬9,100元 2 芒埔段668-17地號土地 154 16,500元 1/1 254萬1,000元 3 芒埔段1340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23萬3,900元。 1/1 23萬3,900元 合 計 292萬4,000元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