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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張茂尉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終止委任)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蔡惠如追加 原告 邱俊平

邱愛妹邱淑貞邱詠姗

唐宇廷唐錦富唐薏茹唐以珍唐宜鎂唐宛稜唐 安張盛福張玉燕張淑子張淑文張家榮

戴克清(即張順泉之繼承人)

張琬婷(即張順泉之繼承人)

江姿儀(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中(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禎(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菁砡(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温彩興

温彩旺

溫素珍黃秋妹溫國武

溫國誠温彩銀温月琴温彩勇

指定送達處所: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溫月娥陳木芳陳珍芳陳賢芳蘇陳靜慧

黃陳月雲

羅古玉蘭

林貴秀林貴祥林貴宏林貴華

羅林春梅

林月梅林雪梅温李秀英

温正良温郁蓉温郁芬吳桂蘭

温國政

温寶玉温淑貞康梅玉温國麒温國治温麗玲郭子玄

郭可心郭嵐欣林甘露溫正蓬溫佩玲

溫佩敏

鄒新增鄒金梅鄒金李鄒鄧金妹

鄒新明鄒新田

鄒新福鄒新祿

鄒金菊陳春輝

羅克陳麗惠(LOCK CHEN,LI-HUI)

住SKelpebank 00 0000JK,Workum The Netherlands鍾年東鍾年碧鍾年聰

古萬臻古勝閎古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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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宜平古佩玉古佳玉葉文義葉鳴遠溫慧玉

黃湘瑾鄒永康鄒桂珍

鄒桂琴鄒雨葳陳照中陳照芸

陳薇淇吳溫金蓮

鍾煒國(即陳照敏之承受訴訟人)

鍾凱鈞(即陳照敏之承受訴訟人)

宋福喜(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法務部○○○○○○○)

宋語㚬(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燕芳(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温博閎

鍾富芳(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櫻(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棠(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松(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祝櫻(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以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十六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