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張茂尉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終止委任)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蔡惠如追加 原告 邱俊平
邱愛妹邱淑貞邱詠姗
唐宇廷唐錦富唐薏茹唐以珍唐宜鎂唐宛稜唐 安張盛福張玉燕張淑子張淑文張家榮
戴克清(即張順泉之繼承人)
張琬婷(即張順泉之繼承人)
江姿儀(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中(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禎(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菁砡(即張智發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温彩興
温彩旺
溫素珍黃秋妹溫國武
溫國誠温彩銀温月琴温彩勇
指定送達處所: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溫月娥陳木芳陳珍芳陳賢芳蘇陳靜慧
黃陳月雲
羅古玉蘭
林貴秀林貴祥林貴宏林貴華
羅林春梅
林月梅林雪梅温李秀英
温正良温郁蓉温郁芬吳桂蘭
温國政
温寶玉温淑貞康梅玉温國麒温國治温麗玲郭子玄
郭可心郭嵐欣林甘露溫正蓬溫佩玲
溫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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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新明鄒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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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克陳麗惠(LOCK CHEN,LI-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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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萬臻古勝閎古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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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宜平古佩玉古佳玉葉文義葉鳴遠溫慧玉
黃湘瑾鄒永康鄒桂珍
鄒桂琴鄒雨葳陳照中陳照芸
陳薇淇吳溫金蓮
鍾煒國(即陳照敏之承受訴訟人)
鍾凱鈞(即陳照敏之承受訴訟人)
宋福喜(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法務部○○○○○○○)
宋語㚬(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燕芳(即温雲妹之承受訴訟人)
温博閎
鍾富芳(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櫻(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棠(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松(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祝櫻(即陳坤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以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十六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