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林錦祥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被 告 劉文金(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駿男(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秉昌(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品君(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鳳嬌(即劉張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為被告劉張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張偷於兩造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等共5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