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柯沛汝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被 告 呂家鏵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3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號地號土地,遭被告以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之建物無權占用,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業已提起另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3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以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號地號土地具優先購買權。被告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而原告表示同意被告聲請,有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本院審酌本件之爭點,即被告是否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應以被告所提起之上述另案為準據。為免裁判兩歧,故認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有理由而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