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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張麗香被 告 潘王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七十年以南竹字第OO三五九五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證明書字號為南地所字第OO一五二四號、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就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前經本院於111年11月1日分別合法送達通知書至其戶籍地、居所地,並由其同居人親自簽收,有本院111年11月1日送達證書2份(苗簡卷第69、71頁)在卷可查,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輾轉自訴外人即伊祖父張萬直、訴外人即伊祖母張陳尾、訴外人即伊父張海勝繼承之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被告於70年間,以張萬直為債務人兼義務人而設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其上。伊不清楚張萬直與被告間之債權債務狀況,但因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早已逾登記存續期間(70年7月21日至73年7月21日),過期很久而消滅了,殘存之登記外觀已妨害伊所有權圓滿狀態,爰本於所有權之妨害排除請求權為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復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一旦屆滿,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即因而歸於確定,並回復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6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另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甚明。

㈡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所示不動產有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迄今不

曾實施,亦不曾持其對張萬直擁有債權之文件進行追償,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存續期間為70年7月21日至73年7月21日各節,業經原告主張明確(本院卷第75、92頁),並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2份(本院卷第31至37頁)、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苗栗縣地籍異動索引2份(本院卷第81至87頁)附卷可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同前所述,依上揭法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為真實。

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早已因存續期間屆至而確定,則縱系爭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因被告自73年7月21日起即得請求清償,至88年7月21日其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且被告亦未於93年7月21日前實施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同前所述,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裁定、判決意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因確定轉換成普通抵押權,復因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及被告逾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⒊綜上所述,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消滅,原告本於民法第7

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土地之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00地號 43.99平方公尺 全部 2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5.06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