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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黃文慶被 告 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4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50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