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吳聲旺法定代理人 王秀敏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吳傑和嘗法定代理人 吳聲文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一號請求確認派下員派下權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惟關於原告是否具有派下員身分一節,現由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11號請求確認派下員派下權事件審理中,並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