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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楊秀娥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被 告 吳秉諺

歐睿豪

陳佳宏

陳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被告吳秉諺、陳智民自110年7月7日起、被告歐睿豪、陳佳宏自110年7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吳秉諺、歐睿豪(下合稱吳秉諺等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47萬3,650元,及吳秉諺自110年7月7日起、歐睿豪自110年7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吳秉諺於109年間與「誠實故事」、「一一」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詐欺集團,並吸收歐睿豪、陳佳宏、陳智民加入該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吳秉諺等2人指示陳佳宏、陳智民負責出面向親友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含實體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同時亦有提供自己帳戶,渠等並將其中數個帳戶設定多組約定轉帳帳戶,作為詐騙民眾匯款、轉帳使用,嗣由詐欺集團內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被告再多層次轉帳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吳秉諺、歐睿豪均有參與附表一匯入金額⑴、⑵、⑶之詐騙行為,陳佳宏、陳智民僅參與附表一匯入金額⑴、⑵之詐騙行為)。

二、吳秉諺同意原告之請求,而歐睿豪、陳智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陳佳宏僅於本院出庭意見調查表勾選不同意原告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及匯出匯款憑證在卷可稽。又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審判案卷核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基於集團成員之分工,分擔對原告詐欺行為之一部,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萬元及吳秉諺等2人另連帶賠償147萬3,650元,洵屬有據。又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10年7月6日送達吳秉諺、陳智民(附民卷第77、99頁),於110年7月17日送達歐睿豪、陳佳宏(附民卷第79、89頁,均於110年7月7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2月至5月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化名李博文透過LINE向原告佯稱為香港匯豐銀行期貨人員,可依其指示投資期貨獲利云云 ⑴109年5月18日臨櫃匯款 ⑵109年5月19日臨櫃匯款 ⑶109年5月21日上午10時22分臨櫃匯款 ⑴500萬元 ⑵500萬元 ⑶147萬3,650元附表二:

編號 姓名 宣告刑 1 吳秉諺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2 歐睿豪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3 陳佳宏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4 陳智民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