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本訴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王富源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本訴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張定雄
張吳絨張國棟(即邱細金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吳登安本訴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周張秀綿(即邱細金之繼承人)
張秀寶(即邱細金之繼承人)
邱張阿鴦(即邱細金之繼承人)
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
張淑芬(即邱細金之繼承人)
沈易帆(即邱細金之再轉繼承人)
沈逸華(即邱細金之再轉繼承人)
沈逸涵(即邱細金之再轉繼承人)
張國棟(即邱細金之繼承人)主參加原告 陳博聖上列本訴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中,經陳博聖提起主參加訴訟,經本院合併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訴及主參加訴訟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