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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東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並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因租佃爭議,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本院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始符合起訴程式,惟原告迄今未據提出,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