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邱瓊煥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眞綝律師羅偉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9頁第27行關於「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