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08號聲 請 人 陳日順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0○相 對 人 王貴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人處分前項不動產所得金額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專供支付相對人之生活照顧、醫療養護及家庭支出等必要費用,並應於完成處分前項不動產後之1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相對人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相對人與訴外人大化宮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26號判決訴外人應將坐落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相對人,嗣兩造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8278號執行事件中協商和解,訴外人願購買上開土地,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監護人若欲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應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始得為之。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裁定、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微笑家園康復之家收據、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26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現於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所需照顧費用龐大,又倘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確實可為相對人解決地上物與座落土地所有權並非同一人所衍生之糾紛,且所得之價金亦可作為相對人之照顧費用,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故認本件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於辦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處分後應妥適為相對人管理所得價金,以保障其權利,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類型 明細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000.43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