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黃文宇即黃明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宇即黃明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63元,及...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33元,及...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