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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欣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2年4月11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及附表所核發,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