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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3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施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信齊即林信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百○一號裁判意旨參照),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蓋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合先敘明。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信齊即林信齊發支付命令,查「林信齊」為獨資商號之營業人名稱,登記營業項目為夾娃娃機店,當時之負責人為林信齊,是之本件借款契約當事人應係林信齊,又商號「林信齊」目前已變更負責人為劉仲晟,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120052702號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商號「林信齊」與其負責人劉仲晟為同一權利主體,與本件債務無涉,是聲請人對商號「林信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又,查相對人林信齊設籍於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綜上,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