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債 務 人 周芳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周方懋」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芳懋」。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周方懋」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芳懋」,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