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翁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誠山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
事 實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9日經苗院雅民有10111司司39字第01972 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清算事務繁瑣或現務未及了結,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