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高明亮上列聲請人聲請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6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12年7月31日,茲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