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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李金恭上列聲請人呈報為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鼎公司)帳務處理所需費時,致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冠鼎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日以苗院雅民有2111司司36字第11110001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於法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2年10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