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紀月燕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旭志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3月4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旭志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志公司)之清算人,先前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院呈報旭志公司已清算完結,惟經本院以旭志公司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未能於清算期間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旭志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2日以苗院雅民有1112司司15字第1098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本院先前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關於旭志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等事宜,經該局函轉竹南稽徵所函覆稱旭志公司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而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處分等語,本院爰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之聲請,聲請人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112年9月7日民事抗告狀附卷可稽。考量旭志公司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為避免該公司之法人人格因是否清算完結而滋生爭議,應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3年3月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