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文楠上列聲請人呈報為宗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8月16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尚未核定宗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宗佛公司)清算所得申報,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宗佛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7日以苗院雅民有4111司司25字第2848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宗佛公司111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影本為證,堪認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2年8月1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