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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相 對 人 蘇祥裕

廖鳳珍

葉春蘭

吳秀敏

孫愛貞

羅永桂

羅紹文

古采卉

蕭春杏

楊信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下稱同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蘇祥裕、葉春蘭、廖鳳珍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授信契約所負之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2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蘇祥裕邀同葉春蘭、廖鳳珍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0年9月9日起至120年9月9日,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債務人僅償還本金170萬9,000元及至112年9月8日止之利息,嗣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照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79萬100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蘇祥裕、葉春蘭業於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8日、111年2月17日、112年7月25日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以買賣及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吳秀敏、孫愛貞及羅永桂、羅紹文、古采卉;蘇祥裕業於100年5月18日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以配偶贈與登記為廖鳳珍所有,再於100年12月20日以買賣為由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葉春蘭;蘇祥裕、葉春蘭業於101年10月12日將附表編號4、5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蕭春杏;蘇祥裕、葉春蘭業於108年6月18日因塗銷信託而將附表編號6、7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信通。依首揭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貸放資料查詢表、授信約定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805 483.89 蘇祥裕2/15 葉春蘭2/10 吳秀敏1/6 孫愛貞1/6 羅永桂1/12 羅紹文1/12 古采卉1/6 分割自:451-18地號、重測前:赤崎子段451-69地號 2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806 2553.4 廖鳳珍4/5 葉春蘭1/5 分割自:451-18地號、重測前:赤崎子段451-74地號 3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807 2518.3 廖鳳珍4/5 葉春蘭1/5 分割自:451-18地號、重測前:赤崎子段451-73地號 4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795 2515.32 蕭春杏1/1 分割自:451-5地號、重測前:赤崎子段451-76地號 5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795-1 3171.78 蕭春杏1/1 分割自:795地號 6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795-2 3446.43 楊信通1/1 分割自:795地號 7 苗栗縣 造橋鄉 西赤崎 796-2 2873.66 楊信通1/1 分割自:795地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