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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暫家護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4號聲 請 人 翁千惠相 對 人 童宏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⑴聲請人位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之住所⑵聲請人位於苗栗縣○○市○○路○段000○0號1樓之工作場所。

四、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間至本院少年及家事法庭2樓鑑定室報到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近三年來,相對人精神狀況不穩定,多次對聲請人施暴,只要輸錢就開始罵聲請人三字經,聲請人在相對人面前都不敢講話,害怕激怒相對人。民國111年7月中旬,在聲請人位於苗栗縣○○市○○路○段000○0號1樓住處,相對人說要離開搬到高雄向聲請人借新臺幣10萬元,遭聲請人拒絕後走進廚房拿菜刀,叫聲請人快點離開,還說不然自己要什麼事情,他也不知道,聲請人趁相對人不注意離開現場,嗣後聲請人返回現場,發現廚房流理台被相對人剁爛,之後聲請人借3萬元給相對人,讓相對人繼續在苗栗縣竹南鎮租房子並搬忙搬家,惟相對人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行為:

時間:民國112年7月3日0時44分許。

地點: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行為:相對人賭博輸錢用LINE傳訊息向聲請人借錢,還一直

說要看狗,又以「幹你娘、你們喜歡痛苦建立在別人身上,姓翁的死光光,我一定去放鞭炮」等語辱罵聲請人,令聲請人不堪其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聲請人之調查筆錄、職務報告。

(二)家庭暴力通報表。

(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

(五)簡訊及LINE對話訊息截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註: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違反本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