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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林家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其所有之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6月26日,並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獲清償,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流抵約定。因上開約定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且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並不生確定請求權存否之效力,債務人就該請求存否有爭執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及第538條之4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以保障債務人之權利。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說明於本院有假扣押、假處分等相關案件,另查渠等間亦無保全程序案件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分案情形無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等保全處分,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等之執行程序,以保障其權利。是於本件情形,難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保全程序存在,而有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聲請人據此所主張之事實係屬相對人依設定抵押權時所約定之流抵約款對其另行請求之問題,非屬本件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之情形。是聲請人所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