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羅松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聲請本院91年度執全字第599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在案,但本案迄今尚未繫屬,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報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1年度促字第11928號准許並經確定在案,並已領回上開假扣押執行所提存之擔保金,此有本院91年度促字第11928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提存事件(領取取回)辦案進行簿、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及相對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