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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簡士堡相 對 人 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士堡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11年12月20日決議指定簡士堡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且簡士堡亦願就任,有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簡士堡所出具同意書、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信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