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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全事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相 對 人 劉一奇上列相對人與異議人黃美麗等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異議人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命補正裁判費而遽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訴訟程序固有瑕疵,惟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尚非不得補正,應裁定命其補正。

二、相對人對異議人黃美麗、黃明淵聲請假扣押,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