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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全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6號聲 請 人 吳松吉相 對 人 林愛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368,372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案訴訟撤回、調解、和解或裁判確定前,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2項、第531條參照),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係伊配偶,其於不詳時日盜取伊之身分證,並未經伊同意、於112年6月30日擅持其保管伊的印章、印鑑章、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權狀,向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將系爭房地所有權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於112年8月1日完成登記;惟伊並無將系爭房地贈與相對人之合意,相對人之移轉行為自始無效,伊業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登記、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伊所有。又相對人除系爭房地外,亦已相同手法移轉伊其他之不動產,且再全數贈與第三人吳萬祥,並多次宣稱要讓伊淨身出戶、一無所有,系爭房地現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處於隨時得變賣、移轉登記之狀態,伊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就系爭房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如認聲請人之釋明尚有不足,願提供擔保,請准為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

表編號㈡所示建物之謄本、其餘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總額證明書、系爭房地之權狀影本、刑事告訴狀各1份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非毫無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原因:觀諸聲請人所提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申請

書足見系爭房地確已因贈與登記移轉予相對人,而相對人復確有其餘不動產於贈與後轉贈第三人之情形,有前開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足見系爭房地確有隨時遭相對人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之可能,自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確有假處分之必要。

㈢又,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雖有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

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本院自得命其供相當擔保後准許之。

㈣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請求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設

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失係暫時無法就系爭房地為買賣等處分行為而取得價金所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本院參酌國稅局核定贈與系爭房地之價額,足認系爭房地價值應為1,637,210元計算為適當,且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之審理期間各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如以本件案情及證據之調查期間,加上審判案件前後可能發生之文書送達、就審期間、卷證整理、上訴及分案等期間,預估兩造間本案訴訟期間約需4年6個月,依此推估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期間不能處分系爭房地取得價款之利息損失為368,372元【計算式:1,637,210元×4.5年×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2項,酌定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368,372元之擔保金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附表:

㈠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⒈ 苗栗縣 頭份市 和平 119 2064.58 10000分之90㈡建物:

編 號 建物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⒈ 苗栗縣○○市○○段000○號 如上 土地 苗栗縣○○市○○路000號6樓之6 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 6層 65 陽台 4.64 全部。 並含共有部分建號207、214、220、223、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45、1000分之5、1000分之85、1000分之5 ⒉ 苗栗縣○○市○○段000○號 如上 土地 苗栗縣○○市○○路000號7樓之6 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 7層 65 陽台 4.64 全部。 並含共有部分建號207、214、219、223、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45、1000分之5、1000分之85、1000分之5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