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家如即呂燕鳳之繼承人
林羿耀即呂燕鳳之繼承人
林靖昇即呂燕鳳之繼承人
林億昇即呂燕鳳之繼承人
羅余安再審被告 彭秀月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小上字第11號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