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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 告 謝耀興上列原告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職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謝耀興之出生年月日,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求給付資遣費請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務等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