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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林榮檳

彭進龍羅登明蘇培華蔡水潭鄭朝國錢錫銘黃金福張國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各自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三項增列「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應自「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日起」之記載,及主文欄第3項漏未依判決理由欄所述依職權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係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