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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卓敏隆被 告 楊蒼宏

楊蒼林

楊英豪

高美麗

楊豐瑜

楊潮蓓上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複 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被 告 楊蘭英

楊蘭美

楊憶婷

楊乃馨

楊欣

楊美君被代位人 楊婉如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代位人及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田賴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代位人與被告就被繼承人楊德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楊蘭英、楊蘭美、楊憶婷、楊乃馨、楊欣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係被代位人楊婉如之債權人,楊婉如積欠原告之債務迄未償還,又楊婉如之被繼承人楊德章於民國89年7月8日過世,被代位人及被告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系爭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楊婉如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清償前開債務,惟其卻怠於行使,顯然妨礙原告對其所繼承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楊婉如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又為避免土地過於細分致妨礙有效利用,請准予就遺產為遍價分割,所得價金扣除抵押債權金額後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其中被代位人楊婉如所得分配之部分,於新臺幣(下同)527,742元及自110年5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等語。並聲明:㈠被代位人及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田賴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辦理繼承登記、㈡被代位人及被告等人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㈢被代位人楊婉如所得分配之部分,於527,742元及自110年5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㈠被告楊蒼宏、楊蒼林、楊英豪、楊豐瑜、楊潮蓓、高美麗:

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土地,現由被告楊蒼宏、楊蒼林等人種植桂竹筍使用收益,對於本件土地之使用管理,全體共有人並無異議,亦願維持現況使用,尚無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計畫,且本件土地為祖產,共有人亦不願出售;此外,共有物之分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原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方得變賣共有物為價金分配,本件共有人對於土地之使用現況並無異議,實無打破現狀之必要,故請求依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楊憶婷、楊乃馨、楊欣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提出書狀略以:不同意變價分割,請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繼續執行紀錄表、被代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亦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為被代位人楊婉如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被代位人與被告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綜觀卷內事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之約定,是被代位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㈢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分割共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等意旨)。經查,被繼承人楊德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配偶楊賴田妹辦理繼承登記後,於106年1月21日死亡,而楊賴田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今仍未由被代位人及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見解,在被代位人及被告未就其繼承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前,尚未存有處分該物權之權利,自無法對系爭遺產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故原告代位請求被代位人及被告應就如楊賴田妹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即屬有據。

㈣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被告就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本院審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有之情形,若逕予變價,將使目前不動產使用者遭受困擾,亦徒增法律糾紛;且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不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況若由各繼承人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原告亦得自行對被代位人分得部分追索求償。是系爭遺產應由被代位人及被告按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始為適當。又本院就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既不採變價分割,即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代為受領之需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原告代位債務人楊婉如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由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由原告負擔其債務人楊婉如應分擔部分,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一: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及核定價額(新臺幣) 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1/28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 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8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9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10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1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1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13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14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15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1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1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 18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全 19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全 20 ○○鄉○○段○○地號地上權 269,963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楊婉如 1/28 1/28 (此部分由原告負擔) 楊蒼宏 1/7 1/7 楊蒼林 1/7 1/7 楊蘭英 1/7 1/7 楊蘭美 1/7 1/7 楊美君 1/7 1/7 楊英豪 1/28 1/28 楊憶婷 1/28 1/28 楊乃馨 1/28 1/28 楊欣 1/28 1/28 高美麗 1/28 1/28 楊豐瑜 1/28 1/28 楊潮蓓 1/28 1/28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