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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