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