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被 告 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雲道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法官何星磊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接辦法官張淑芬為實任法官,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民國114年3月27日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23點第2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張淑芬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