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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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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法官何星磊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接辦法官張淑芬為實任法官,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民國114年3月27日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第23點第2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張淑芬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