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張永成
(原名張文華)相 對 人 楊秀蓮
送達代收人 許富勝 住○○市○○區○○路000號00樓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債務人林俊億原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伊,用以擔保其與相對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未來對伊所負借款、票據債務,並約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日期為102年9月11日、違約金以每逾1日每萬元20元計算,於101年6月13日登記完畢。嗣林俊億分別於101年6月15日向伊借款50萬元,約定於101年9月14日清償,並簽發同金額本票交付伊;以及於101年8月1日向伊借款50萬元,約定於101年10月31日清償,與簽發同金額本票交付伊。詎林俊億於上揭清償期日屆至,以及伊於103年9月5日委任惠晟法律事務所劉惠利律師以律師函催告後,仍未還款,且已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與抗告人,並於101年8月22日登記完畢。爰依法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前揭聲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下稱原裁定)裁定准許,抗告人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未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違約金債權提出林俊億向相對人借款之時間及約定還款時間等佐證,無從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是原裁定乃有違誤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三、按扺押權人,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遂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債務人則對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成立,尚有爭執。遇此情形,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意旨可供參考)。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揭聲請,已據其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司拍卷第31、32頁)、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司拍卷第33至35頁)、發票日期為101年6月15日本票(下稱101年6月15日本票)影本(司拍卷第37頁)、發票日期為101年8月1日本票(下稱101年8月1日本票)影本(司拍卷第38頁)、惠晟法律事務所103年9月5日(103)惠晟字第100號律師函影本(司拍卷第39、40頁)、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司拍卷第7至29頁)各1份為證。又觀諸卷附101年6月15日本票影本、101年8月1日本票影本之記載,其上各有登載到期日101年9月14日、101年10月31日,與相對人所主張債務清償日期相符。從而,經形式審查,已堪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審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應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㈡另就抗告人於原審陳述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訴外人鄧德春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設定(鄧德春此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訴字第5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各節,因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興隆 688 3587.91 206/29662 2 苗栗縣 苑裡鎮 興隆 690 3642.67 206/29662 3 苗栗縣 苑裡鎮 興隆 804 37.44 全部 4 苗栗縣 苑裡鎮 興隆 805 39.15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129 苑裡鎮興隆段690地號 苑裡鎮苑東里18鄰興隆68之87號 管理中心、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139.89 二層:131.88 三層:97.46 合計:369.23 陽台:33.93 屋頂突出物:10.29 1/160 2 232 苑裡鎮興隆段804、805地號 苑裡鎮苑東里18鄰興隆68之88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8.60 二層:48.16 三層:51.38 四層:32.85 合計:180.99 陽台:14 花台:7.89 雨遮:2.82 全部 備 考 一、苑裡鎮興隆段129建號共有部分: 興隆段130建號,面積:107.55,權利範圍:131/161。 二、苑裡鎮興隆段232建號共有部分: 興隆段130建號,面積:107.55,權利範圍: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