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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簡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 李玉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田間就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8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本院受理110年度苗簡字第78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請准定期日由聲請人閱覽訴訟卷宗,俾利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本案訴訟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玉田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5295號債權憑證為憑。然本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金木、李益宏、李玉全、李采欣、李秋然及被代位人李玉田等人,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並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而無續行訴訟之情狀。依聲請人上開所述,其閱卷目的顯係為日後實現債權之用,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本案訴訟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經本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訴訟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7-24